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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編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專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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