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編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專誠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