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20號
原 告 湖中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陳錦
訴訟代理人 葉振青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契約效果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2,0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
,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