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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變更契約效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20號 原   告 湖中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陳錦 訴訟代理人 葉振青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契約效果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2,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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