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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崴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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