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源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