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虹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國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曉淇等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96
9元(計算式:100,291+143,230+64,448=307,969),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