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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郭建韋 訴訟代理人 郭雪玉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松旻實業有限公司、邱清佃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9,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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