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郭建韋
訴訟
代理人 郭雪玉
上列
當事人對
被告松旻實業有限公司、邱清佃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9,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