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怡欣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鳳嬌
被 告 帝玖衛廚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兩造係因租賃關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
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爰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