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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怡欣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嬌 被   告 帝玖衛廚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兩造係因租賃關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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