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告 張家禎
黃惠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嘉臨、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7,7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