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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3 年度南簡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周柏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日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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