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周柏嶔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日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