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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勞小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洪駿富 上列當事人被告合豐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3,3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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