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洪駿富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合豐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3,3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