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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武文南 上列原告與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4,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應繳裁判費1,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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