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武文南
上列原告與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4,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應繳裁判費1,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