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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小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馬不停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盛 被   告 宏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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