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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小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健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現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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