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小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25號 原   告 尚城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明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甲○○之國民 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居所地址。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 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民國10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固有載明被 告姓名,但並未記載被告住居所及足資辨別當事人之特徵, 依前開規定,起訴程式尚有不合。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 居所地址,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