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25號
原 告 尚城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晉明
上列原告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本件被告甲○○之國民
身分證號碼及
住所或
居所地址。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
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民國10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之
起訴狀,固有載明被
告姓名,但並未記載被告
住居所及足資辨別當事人之特徵,
依前開規定,起訴程式尚有不合。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
居所地址,若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