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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小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華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2 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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