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
訴訟
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健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