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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小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健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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