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順春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和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1,269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
狀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規
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及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以
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