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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代工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順春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和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鑫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1,26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 狀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規 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及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以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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