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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11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金全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成 被   告 王金源即畯溢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於民 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有關利息起算日部分 請求更正為自104年11月23日起算,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王金源即畯溢實業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 (下稱系爭支票),原告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 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而遭退票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 均置之不理,今仍不為給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 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 、第133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臺 灣票據交換所台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各4紙在卷為憑,核與 其所述相符,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而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系爭支票之文義 對持票人即原告擔保支票之支付。從而,原告主張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774,500元,及自104年11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經核為8,880元(第一審 裁判費8,48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元),本院爰依職權 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票載發票日 │ 退票日 │ │號│ │ │ │(新臺幣)│ │ │ ├─┼─────┼────┼─────┼─────┼──────┼──────┤ │⒈│畯溢實業社│臺灣中小│AD0000000 │176,730元 │104年1月26日│104年4月7日 │ │ │王金源 │企業銀行│ │ │ │ │ │ │ │台南分行│ │ │ │ │ ├─┼─────┼────┼─────┼─────┼──────┼──────┤ │⒉│畯溢實業社│臺灣中小│AD0000000 │178,354元 │104年1月28日│104年4月7日 │ │ │王金源 │企業銀行│ │ │ │ │ │ │ │台南分行│ │ │ │ │ ├─┼─────┼────┼─────┼─────┼──────┼──────┤ │⒊│畯溢實業社│臺灣中小│AD0000000 │246,880元 │104年1月30日│104年4月7日 │ │ │王金源 │企業銀行│ │ │ │ │ │ │ │台南分行│ │ │ │ │ ├─┼─────┼────┼─────┼─────┼──────┼──────┤ │⒋│畯溢實業社│第一銀行│GB0000000 │172,536元 │104年1月21日│104年4月7日 │ │ │王金源 │歸仁分行│ │ │ │ │ ├─┼─────┼────┼─────┼─────┼──────┼──────┤ │合│ │ │ │774,500元 │ │ │ │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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