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郭盛吉
被 告 鴻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崇貴
法定代理人 林崇太
法定代理人 林崇達
法定代理人 林崇勝
法定代理人 林崇榮
法定代理人 林宗成
法定代理人 游建廷
法定代理人 江一
民
法定代理人 邱佐勳
法定代理人 郭盛吉
法定代理人 沈安娜
法定代理人 洪佩詩
法定代理人 洪振哲
法定代理人 邱巨勳
法定代理人 邱錫勳
法定代理人 邱妙明
法定代理人 邱妙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
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
定已於104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