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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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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分割提存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郭盛吉 被   告 鴻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貴 法定代理人 林崇太 法定代理人 林崇達 法定代理人 林崇勝 法定代理人 林崇榮 法定代理人 林宗成 法定代理人 游建廷 法定代理人 江一民 法定代理人 邱佐勳 法定代理人 郭盛吉 法定代理人 沈安娜 法定代理人 洪佩詩 法定代理人 洪振哲 法定代理人 邱巨勳 法定代理人 邱錫勳 法定代理人 邱妙明 法定代理人 邱妙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 定已於104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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