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32號
原 告 御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源誠
上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閎荃混凝土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應繳
裁判費
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