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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宗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弘佳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上訴費用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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