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宗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弘佳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上訴費用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