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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92號 原   告 典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晃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820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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