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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陳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楨良、江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受損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為鍾淑媛並非原   告,請補正本件車損債權讓與契約,以證明原告有提起本件   訴訟之資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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