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陳秋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楨良、江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
本件受損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為鍾淑媛並
非原
告,請補
正本件車損
債權讓與契約,以證明原告有提起本件
訴訟之資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