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頂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奕焜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0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
支付命令
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