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3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頂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焜 訴訟代理人 唐崇勝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呂青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3年8至9月間向訴外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訴外人美食家公司)購買由被告生產古早味香 豬油15公斤4桶製成白醬及義大利肉醬乙批,因被告生產調 和香豬油混入非供食用之飼料油,造成原告遭受客戶退換貨 及銷毀,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127,078元,依被告簽立 買賣關係的品質保證書記載,若有違反食安法,願負賠償責 任,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7,0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被告有販賣古早味豬油予訴外人美食家公司,但訴外人美食 家公司再將該古早味豬油出售給付何人,被告並不知悉。本 件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所販售之油品,究竟有何危害人體健 康,抑或有何瑕疵等情。況被告販售原告之油品,均有出具 切結書及經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測試報 告,並無任何危害人體或產品瑕疵等情,是原告既無生產或 販售瑕疵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油品,亦無任何違約或債務不 履行情事,縱原告因媒體報導而遭廠商罰款、退貨或商譽因 此受損失,亦與被告無關,原告請求自屬於法不合。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美食家公司向被告購買古早味豬油 ,其後於103年8至9月間轉售給原告,原告據此製成義大利 肉醬乙批,但因被告之古早味豬油混入非供食用之飼料油, 造成原告遭受客戶退換貨,故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27, 078元等語,並提出進貨明細表、營業所應收運費明細表等 件為證,惟為被告否認,並抗辯稱伊是將古早味豬油出賣予 訴外人美食家公司,訴外人美食家公司將系爭豬油轉售何人 ,伊並不知悉等語,資為抗辯。 ㈡按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最高法院17 年度上字第90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稽,是惟有債權人始得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亦惟有契約債務人始有依契約履行之義務 ,若訴訟之一造並非契約當事人,自非屬該契約之債權或債 務主體,兩造間即無債權債務關係可言。又基於債之相對性 ,債權人亦僅得對契約名義之債務人行使權利,而不得對於 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經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系爭古 早味豬油係由訴外人美食家公司出賣予原告,並非原告直接 向被告所購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背面、第18頁),核與 被告抗辯稱其係將系爭古早味豬油出賣予訴外人美食家公司 乙節相符,足認與原告為系爭古早味豬油買賣之契約當事人 為訴外人美食家公司,並非被告。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既非 系爭契約當事人,自非應負擔系爭契約所生之義務之債務人 ,原告自不得本於買賣契約,對非債務人之被告請求債務不 履行之損害賠償。 ㈢從而,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7,07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其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