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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427號 原   告 諾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靖永環境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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