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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87號 原   告 柏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華 被   告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承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9,600元,應繳裁   判費75,7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5,24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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