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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87號 原   告 柏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華 被   告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75,24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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