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87號
原 告 柏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榮華
被 告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
支付命令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75,24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