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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99號 原   告 漢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漢 訴訟代理人 邱廷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崎龍塑膠有限公司 、鄭兆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崎龍塑膠有限公司、鄭兆銘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545元,應繳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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