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99號
原 告 漢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庭漢
訴訟代理人 邱廷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灣崎龍塑膠有限公司
、鄭兆銘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台灣崎龍塑膠有限公司、鄭兆銘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545元,應繳
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