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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彥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舜勳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 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上訴費用8,1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上開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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