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彥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舜勳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
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上訴費用8,1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
上開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