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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卋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3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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