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60號
原 告 宜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燈燦
訴訟代理人 余孟築
被 告 冠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秀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4日上午9時10分
許,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