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雄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崔震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5,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