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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鄭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127,5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 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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