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葉凱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異議之訴訟標的為本
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4797號執行事件,該執行事件
債權人所持
執
行名義為本院89年度促字第50267號
支付命令,執行內容為本金
新臺幣(下同)162,682元,及自民國89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程序費用115元。利息部份若
計算至104年11月10日止,計15年7月,為126,75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因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89,553元(本金、
利息、費用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整。其餘事由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