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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葉凱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異議之訴訟標的為本 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4797號執行事件,該執行事件債權人所持執 行名義為本院89年度促字第50267號支付命令,執行內容為本金 新臺幣(下同)162,682元,及自民國89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115元。利息部份若 計算至104年11月10日止,計15年7月,為126,75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89,553元(本金、 利息、費用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整。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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