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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上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 0,1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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