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上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
0,1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