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弘政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秋蘭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