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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弘政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蘭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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