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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04號 原   告 信承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燦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 9,7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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