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04號
原 告 信承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燦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
9,7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
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