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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鴻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雪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 本院試行調解程序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本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329 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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