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鴻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黃雪紅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
本院試行調解程序不成立,應行
簡易訴訟程序。
本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329
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