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慧慈、陳瑞珍、吳曜籐、許溣間請求返還
不當
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152,3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 號)
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