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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慧慈、陳瑞珍、吳曜籐、許溣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152,3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 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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