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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原   告 諾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永環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   1件,以便送達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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