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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南簡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領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基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 經本院定期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8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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