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領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基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樂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
經本院定期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
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提起
本件
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8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30元,
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