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吳文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春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22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
繳納之裁判費為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