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許家碩
訴訟
代理人 洪美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25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71,4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仍應先行徵收裁判費1,490元。原告僅繳納1,325元,尚需
補繳165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