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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勞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許家碩 訴訟代理人 洪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25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71,4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仍應先行徵收裁判費1,490元。原告僅繳納1,325元,尚需 補繳165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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