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許家碩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6日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70,406元,應徵上訴費用4,470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
上開裁判費1/2,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
二審裁判費為2,23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