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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勞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許家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廣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6日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70,406元,應徵上訴費用4,47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1/2,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 二審裁判費為2,23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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