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林雅惠
訴訟
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被 告 慶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財
訴訟代理人 楊建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民國105年11月21日書狀所提出之通信軟體對話內容未
經送達被告表示意見,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年3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將
上開內容送達被告,原告當事人本人並應於庭
期日到庭
就上開內容與被告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