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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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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勞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晴天即劉惠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 5日本院105年度南勞簡字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港幣54,988元,而本件起訴日105年9 月26日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081元,故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4,406元(計算式:54,988元×4.081 元=224,4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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