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劉惠櫻
訴訟
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120,029
元,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05 年9 月26日之臺灣銀行外幣即期
賣出匯率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89,838 元【120,029 ×4.081
=489,83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45 元【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計算式:5,290 2 =2,64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