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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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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劉惠櫻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120,029 元,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05 年9 月26日之臺灣銀行外幣即期 賣出匯率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89,838 元【120,029 ×4.081 =489,83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45 元【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計算式:5,290 2 =2,64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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