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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許家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廣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   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係請求確認自民國103年3月18日起   至103年5月28日止(期間計73天)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   依原告所提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原告每日日薪新臺幣(下同   )800元,依首揭規定,原告上開期間之收入為58,400元(   計算式:800×73=58,400),是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4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189,227元、第3項係請求給付1,252元,原告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訟訴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248,879元(計算式:58,400+189,227+1,252=   248,8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應先行徵收   裁判費1,325元(計算式:2,650÷2=1,32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32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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