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曾昱能
相 對 人 九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陽廷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係聲請相對人應返還未依契約約定完成部分之勞
務費,
惟本件相對人公司設立地為高雄市前鎮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公司設立地
所在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