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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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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司小調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曾昱能 相 對 人 九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相對人應返還未依契約約定完成部分之勞 務費,惟本件相對人公司設立地為高雄市前鎮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公司設立地 所在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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